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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11-13 10:03:37 访问量: 32

遵正环罚〔2024〕5号

当事人名称:正安县森牧康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世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MAAK940A54

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谢坝仡佬族苗族乡环山村下坪组吴家湾


2024年9月11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正安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正安县森牧康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建设规模为年出栏生猪1200头,现存栏量为820头;约200吨养殖粪便被转移到离你公司直线距离约100米的农田里。经查,因农村面源污染项目建设将原建设的养殖粪便厌氧池(约1400m³)拆除,而新建的养殖粪便厌氧池正在建设中导致出现上述情况;堆放养殖粪便的农田未配套建设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11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证明正安县森牧康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基本信息、污染设施建设情况、约200吨养殖粪便被转移到离你公司直线距离约100米的农田里等事实。

2、2024年9月11日对现场负责人雷泽海制作了《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计2页。证明被调查询问人身份信息、正安县森牧康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基本信息、污染设施建设情况、约200吨养殖粪便被转移到离该公司直线距离约100米的农田里、堆放养殖粪便的农田未配套建设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设施等事实。

3、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正安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1日现场检查取证材料4份,共4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和现场负责人一同对违法转移养殖粪便进行现场指证、堆放养殖粪便的农田未配套建设防渗漏、防流失和防扬散设施等事实。

4、2024年9月11日提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正安县森牧康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是何世桃等基本信息。

5、2024年9月11日提取了身份证复印件2份,共2页。证明法定代表人何世桃和现场负责人雷泽海的基本信息。

6、2024年9月11日提取《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正安县森牧康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受委托人雷泽海全权接受本次生态环境检查一事。

7、2024年9月11日提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正安县森牧康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养殖项目的建设单位是正安县森牧康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正安县森牧康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养殖项目的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及规模等基本情况。

8、2024年9月11日提取《环山村生猪养殖场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出租方是环山村村民委员会、承租方是正安县森牧康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基本情况。

9、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复印件2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和资格。

2024年9月11日制作了《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相关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正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取证材料等书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2024年9月29日,我局召开了行政处罚案件会商会议,会议认为:你公司将约200吨养殖粪便转移到未配套建设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设施的农田。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2024年10月10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遵正环罚告〔2024〕5号),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起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遵正环罚告〔2024〕5号)及其《送达回证》《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案件讨论记录》等证据为证。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圆整(¥21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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