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美大(宜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中国一家集零排放、水环境治理、有机肥、无机肥及基于环保为基础的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的专业制造商。

加入收藏联系我们[登录]  [注册] 您有3条待处理信息

全国服务热线: 15872970176

#
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行业新闻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罚字〔2024〕ES6号)

来源: 发布日期:2024-12-26 10:13:17 访问量: 31

当事人名称:恩施市乐仔畜禽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艳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09664263XT

地址:湖北省恩施市三岔乡三元坝村设塘坪三组

我局恩施市分局于2024年9月3日以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从事生猪养殖,配套有干湿分离机、蓄粪池等设施设备处理养殖粪污,但未保证其正常运行。蓄粪池末端设置有溢流口,另干湿分离机损坏后未及时修复,2024年8月13日至9月3日期间,养殖粪污从蓄粪池溢流口排放至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3日胡佑兵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赵艳萍身份证复印件1份、胡佑兵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情况;

2.2024年9月3日胡佑兵提供的你公司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养殖场建设项目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3.2024年9月3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养殖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布置的情况;

4.2024年9月3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5份,证明你公司养殖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导致粪污直排周边环境情况;

5.2024年9月3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9月5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养殖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情况;

6.2024年9月5日胡佑兵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艳萍授权胡佑兵负责处理该公司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相关事宜;

7.2024年9月5日胡佑兵提供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养殖场目前生猪存栏情况;

8.2024年9月6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养殖场整改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3日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恩州环罚告字〔2024〕ES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99违反“三同时”的罚款幅度裁定”进行裁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小写:¥9000.00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收款银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户名:恩施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190100120100011158,地址:恩施市施州大道51号恩施市财政局三楼)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恩施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4日

推荐资讯
全国服务热线: 15872970176 13886716169

电话:15872970176 13886716169

邮件:719800867@qq.com地址:中国宜昌当阳市坝陵办事处锦屏大道51号
微信扫描关注我们: